關于中國海關總署新頒布的12號公告對防疫物資的出口要求更新04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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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三萬物流官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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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79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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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ar All,關于中國海關總署新頒布的12號公告,以下郵件來自大DHL總部作業部的解讀和操作指引,請詳細閱讀。
關于中國海關總署新頒布的12號公告,以下郵件來自大DHL總部作業部的解讀和操作指引,請詳細閱讀。
提取關鍵信息如下:
1. 出口非醫用口罩,新增《出口方和進口方的共同聲明》(附件1),口罩質量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,或同時符合國內外質量標準。
2.若客戶聲明非醫用口罩符合中國質量標準,且生產企業不在黑名單中,提供《共同聲明》+ 《產品檢驗報告》可取件,否則不取件。(“黑名單”海關暫時尚未公布,海關會在通關環節攔截)
3. 若客戶聲明非醫用口罩符合國外質量標準,且生產企業在附件3企業清單(簡稱“白名單”)中,提供《共同聲明》+ 《產品檢驗報告》可取件,不在名單中的不取件。
4.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、醫用口罩、醫用防護服、呼吸機、紅外體溫計等五類物資,若已在中國有醫療器械注冊/備案,按原方式操作要求。
5. 以上五類醫療物資,若未獲得國內醫療器械注冊/備案,但取得了國外認證或注冊,且在附件4企業清單中的,提供《出口醫療物資聲明》(附件2),則無需提供“醫療注冊/備案證”和“藥監局注冊/備案截屏”,其他仍按原方式正常操作。